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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超市偷刀,出去杀人,法院判超市承担15%的责任,这合理吗?
女子超市偷刀,出去杀人,超市却需要承担15%的补充责任,这个案件估计会让很多人该不明白为什么。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那么是否还应该追究生产菜刀的厂商责任呢?
假如有人从砖厂偷了一块砖头,拍死了无辜路人,砖厂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
就好像一家4S店的汽车如果被歹徒偷走,然后撞死了人,4S店是否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一开始也是顺着这种思维看问题的,后来看了整个案件的过程,发现还有其他原因。
1,原来毛某患有精神疾病,这次偷刀砍杀无辜女童属于病发状态,所以毛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超市则因为管理不到位,让毛某从超市拿走菜刀而未尽到阻拦责任,所以被认定为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里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说白了就是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一方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
表明观点:法院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超市承担15%的责任,个人持保留意见的态度。
个人看法:
毛某在超市内偷拿两把菜刀,且在偷拿了菜刀后,从超市进口处离开,并未受到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拦,超市存在管理不到位。后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将原告之女砍死,超市疏于管理导致毛某偷拿菜刀作为作案工具,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超市应承担15% 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法院系根据未经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超市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那么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以发现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宗旨是指对于超市而言其有义务保障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安全,但是本案发生在超市外,而且刀具系行凶者执行偷窃所得,本身超市也是受害者,所以让超市再来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确实有点过于牵强。
其次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毛某的监护人对于死者的赔偿款项无力支付的部分就由超市来承担。
但是如果依据此思路,那么势必会造成一种现象就是,无论是超市还是其他商户其自己的产品被盗窃之后,被犯罪嫌疑人用来伤害他人的,需要为自己的疏忽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也就间接的提高了超市或者其他商户看管好自己物品的“义务”,但是对于自己物品的看管难道不是权利吗?何时演变成为了义务?所以个人认为确实有点不太妥当。
首先,这刀是菜刀,不是凶器;是被偷的,不是给别人的!商场工作人员没有阻拦是因为没有发现,如果发现了,故意放行了,应该承担责任,但从来没有听说自己丢失了东西,还要为小偷的行为负责?这是什么道理?
公检法也都有责任,为什么不提前发现这些问题?为什么不通知超市有人要偷刀?为什么不设卡搜查?为什么不通知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工厂生产刀具?为什么不通知广大商业企业不要卖粮食给罪犯,罪犯饿了没力气杀人?等等,负主要责任的是公检法
独角兽观点:当然不合理。感觉这案子的法官有点脑洞大开。这种胡乱拉扯,怕是要制造冤大头。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超市没有管好小偷,任由小偷把菜刀带出了超市,因此超市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以超市要承担责任。这种牵扯感觉很牵强。这么联想,为何不追究生产菜刀的厂家的责任,他难道没注意到自己生产的菜刀可能被拿去杀人么?
对于超市而言,简直是无妄之灾。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被人偷了货品已经够郁闷了,结果还需要赔偿。以我们的日常经验,超市防盗,主要靠的就是条形码报警。可是稍有遮挡,条形码就读不到了,报警也就失效了。所以超市根本杜绝不了被偷窃。
所以法院的这种判决简直就是赤裸裸地和稀泥。反正拉着超市赔上一笔钱完事了。殊不知这样搞,只会导致大家对司法失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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