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防刮蹭保护膜厂商 江苏防刮蹭保护膜厂商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苏防刮蹭保护膜厂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江苏防刮蹭保护膜厂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三轮车正常行驶,一骑电动车人摔倒受伤,只有他自己声称是被三轮车刮倒,法院如何判定?
本案程序上涉及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问题;
二是法院审理问题。
在事实查明上交警大队与法院都着重查明法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电动车驾驶人的伤是否因事故造成。
如果本起事故已报警则交警大队可以通过撞击痕迹检验首先确定撞击事实,然后通过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确定责任大小。但如果没有报警的情况下,受害者需举证证明有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也就是上面讲的因果关系,比如通过找目击证人作证(法院审理中一般需要证人出庭),然后法院会根据案件已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或主持双方调解。
另外一个问题是: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电动车。如果机动三轮车,需参加交强险,如没有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三轮车需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如认定骑电动车全责,机动三轮车在交强险10%范围内先行赔付,如认定机动三轮车有责,则机动三轮车在交强险范围内100%先行赔付),然后按责任大小比例承担。如果事故中三轮车为电动三轮车,一般按责任大小确定责任大小(有的地区交部门会检测电动三轮车时速,超过20CC按机动车认定,江苏南部适用,北部地区一般没这样认定,其他省,市就不清楚了)。
起诉材料:诉状,身份证,认定书,事故发生的其他材料等。
受理法院:一般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交,也可被告所在地法院。
上述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报警, 这种情况就少了一个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没有这个责任认定,法院是不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审理的,只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所以电动车骑车人必须有证据证明与三轮车方发生的了接触,比如(人证、监控),如果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会判三轮车方赔偿的。
谢谢邀请!
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法院应判决驳回电动车方的诉讼请求,三轮车主不承担责任。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进一步规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也就是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电动车方只有他自己声称是被三轮车主刮倒的证据,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样难于得到法院的认可、支持,法官不会采信其意见,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三轮车方正常行驶,并没有什么违规行为,如果双方都是正常行驶,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法官的判断。
第三、即使说如果双方确实发生碰撞,责任也在电动车方。因为电动车的行驶速度快于三轮车,如果双方确实发生碰撞,一定是电动车主动撞了三轮车,也就是说如果三轮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一定是电动车没有保持安全车距的情况下强行超越才造成刮蹭的。如果造成损害的话,也应该是电动车方赔偿三轮车方
以上是陈眼看法,欢迎各位大神指正。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上边两个条文,一言以蔽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原告(骑电动车者)诉被告(三轮车主)交通肇事案,首先他要举证交警的责任认定,这是一件很重要的证据。当然了,交警的判断也需要证据,暂且不提。
现在有两种可能:
1、原告事发后没有报案,因此也就没有交警的责任认定。
2、原告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交警判三轮车无责。
3、原告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交警判三轮车有责(全责、、主责、同责、次责之一)。
先说第一种。法官问,原告,事发后为什么不报警?既然不报警,讲出你认为被告挂了你的证据,人证,物证都可以。被告答,我自己看见的,没有别的证据。法官问被告是否有异议?被告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纯属无中生有,讹人钱财。。。。。。
第二种,既然交警已经判被告无责,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足以推翻交警责任认定的证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苏防刮蹭保护膜厂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江苏防刮蹭保护膜厂商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